第一章 评选宗旨
第一条 开展“舟山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活动,旨在表彰和宣传在舟山跨越式发展的实践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青年,树立舟山当代青年的良好形象,激励广大青年刻苦学习、勤奋工作、服务社会、建功成才,促进更多的优秀青年脱颖而出,为舟山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二条 18周岁至40周岁、在舟山工作满2年以上的人士。
第三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党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立场坚定、勤于学习、创新实践、勇于开拓,是广大青年志存高远的榜样。
第四条 热爱舟山,踊跃投身舟山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为舟山经济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是广大青年建功成才的榜样。
第五条 遵纪守法、品德高尚、热心公益、甘于奉献、廉洁自律,是广大青年修身立德的榜样。
第三章 评选机构
第六条 “舟山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活动由中共舟山市委宣传部、舟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青团舟山市委、舟山市青年联合会、舟山日报社、舟山市广播电视局等单位联合主办。
第七条 成立由主办单位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舟山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活动组委会,负责评选的组织工作。
第八条 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实施评选的具体工作。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采取组织推荐和自荐相结合的方式。各单位根据本章程第二章要求,通过党政有关部门择优认可,向组委会推报参选人。自荐者可与组委会办公室联系报名。
第十条 组委会结合参选人考察情况,在各单位推荐的人选中确定20名候选人。候选人要按一定程序在媒体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由社会各界代表和组委会成员组成投票团,投票团根据候选人的事迹材料、社会综合评价及现场见面,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20名候选人进行投票,按得票高低,决选产生“舟山十大杰出青年”。
第五章 奖励方式
第十二条 组委会对当选的10名候选人授予“舟山十大杰出青年”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
第十三条 组委会对其他未当选的候选人授予“舟山优秀青年”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 举行“舟山十大杰出青年”颁奖典礼并进行表彰。
第六章 社会宣传
第十五条 在评选过程中,组委会开展相应的宣传活动,扩大“舟山十大杰出青年”的社会影响。
第十六条 对“舟山十大杰出青年”、“舟山优秀青年”要通过新闻媒体广为宣传。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舟山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活动为两年一届,每届评选工作须根据本章程制定具体方案。
第十八条 已当选过“舟山十大杰出青年”的人士,不再列入以后的评选范围。
第十九条 评选工作的投票过程,邀请公证部门予以监督、公证。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舟山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活动组委会负责修订、解释。
|